姚荣泽上海受审前后 / 郭寿龄

姚荣泽上海受审前后 / 郭寿龄

姚荣泽何许人也?曰:清淮安府山阳县(今淮安市)最后一任“七品芝麻宫”。姚荣泽,字筱亭,安徽桐城人,此人秕政甚多,劣迹昭彰,在辛亥革命风暴席卷而来之时,加紧搜括民脂民膏,还善于玩弄两面派手法,表面赞成光复,暗里勾结地方劣绅,造谣惑众,并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南社杰出诗人周实(字实丹)、阮式(字梦桃),制造了轰动全国的“周阮冤案”。民国元年,此案在上海审理,颇费周章,惊动了孙中山、袁世凯两任大总统,在当时司法界、新闻界亦掀起轩然大波。

姚荣泽杀害了周实、阮式以后,还拘捕了周、阮家属,强令具结认罪并谎报江北都督府。第二天上午,镇江都督林述庆派遣的北伐支队一部由臧在新率领到达淮安。不几日,革命军将领、邑人江来甫亦率部抵淮,闻周、阮被害立即四处搜索凶手。姚荣泽于某日夜携巨款潜逃,避匿南通张察(清末状元张謇之兄)家中。周父鸿翥、阮兄保麒、玉麒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周人菊、张冰、杨楚材等几经周折,先后逃到上海,于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开始了。

柳亚子惊悉噩耗,悲愤欲绝地写下了《哭实丹烈士》诗,并为伸张正义,惩凶复仇,到处奔走呼号,做了大量工作。他在1936年写的《我与南社的关系》一文中说:“在这个时候,我是123把全部生命都交给周、阮一案了。”

首先柳在《民立报》、《太平洋报》披露了这一消息,于是舆论哗然,群情愤激,接着与朱少屏等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(号英士,南社成员),告以“虏令无状,一日杀二烈士,不扑杀此獠,无以谢天下。”周鸿翥老先生亦具呈诰求昭雪。陈其美即行文南通索姚。此时姚荣泽当然不会坐以待毙,“挥金四出奔走”,打通关节。“叵耐南通的土皇帝张察,是和老姚有关系的,包庇着不许引渡。”

张察所为激起了公愤,淮安学团顾振黄一行五十余人到达上海请愿,一时军界、政界、学界、被害者家属的公函、公禀、呈文雪片般投向沪军都督府。

曾任山西巡抚的邑人丁宝铨原寄寓上海,淮安一批地方劣绅到了上海以后,就钻丁的门路,丁即指派淮绅许兆祥用威吓、哄骗的手段,对付周、阮家属,说什么“自古冤家宜解不宜结”等等。年迈的周鸿翥和糊涂的阮保麒、阮玉麒兄弟竟表示同意撤诉。致使陈其美感到震惊,因为“姚荣泽为实丹之仇,即民国之仇”,“此非子一人之恨,实南社之恨、亦同盟会之恨、实则中华民国之所同恨也”(高旭语)。陈其美特作《沪都督不准和解批示》:“凡既经公诉刑事案,不得听由当事者自请销案,致侵害国家法权。”“事情闹到了南京临时总统府”,大总统孙文以淮安、南通均地属江苏管辖,批令江苏都督讯办。当陈其美派人去提解姚犯时,张察正好有词可借,拒绝将姚解沪。

陈其美见此非常生气,派军法司司长蔡冶民(亦南社成员)把柳亚子接到都督府,柳“起草了一个洋洋数千言的电报,打到南京,话讲得很不客气。大意说,倘然张察再不就范,我们便不管三七二十一,要派兵舰去攻打南通了。”电报是1912年2月4日打的,电文中有这样一段话:“吾辈革命本旨,实因亡清政治之不平,今顾瞻民国,犹我大夫深负初衷,今日之事,若不得当,义旗回指,首在南通,粉身碎骨,所不敢辞。①”2月6日《民立报》用陈其美的名义以《沪都督请昭雪山阳志士周实丹阮式上大总统电》为题全文刊载。孙文见了电报后于2月10日复电表示:

“既经周、阮二人家属及各团体迭向贵都督告发,自应由贵都督讯明律办,免致枝节横生,沉冤莫白。”并于同日签发了《饬张察将姚荣泽及全案卷宗解送沪军都督讯办令》(《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日临时政府公报第十二号》)明确指出:“毋庸再行解交江苏都督。”2月11日,《克复学报》社、南社、淮安学团在上海西门外江苏教育总会联合召开了“山阳殉义周实丹、阮梦桃两烈士”追悼会。会上顾振黄报告烈士事略,柳亚子宣读了祭文。

当时掌握兵权的陈其美是不好惹的。“老张见了电报,知道英士是说得到做得到的,才把老姚交了出来。”这样桃荣泽被押解到苏州,2月23日,陈其美又派人把姚从苏州押解到上海。

姚荣泽深知自己落入陈其美之手,决没有好结果,于是暗中派人到南京活动,买通了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伍廷芳。伍便出面干扰对姚犯的审判,称“民国政府三权鼎立”,“此案情节重大,尤须审慎周详,以示尊重法律之意。拟由廷(芳)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,另选通达事理,公正和平,名望素著之人为陪审员”,毋庸沪都督府过问。陈其美当然不肯让步。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,南京与上海达成妥协,设立所谓“临时合议裁判所”负责审理此案。伍廷芳又在“所长”人选及姚聘用外国律师、裁判官必须通晓欧美语言等问题上制造麻烦,拖延开庭审理的日期。通过频繁的电报往来,讨价还价,终于确定了陈贻范、蔡寅(即蔡冶民)、丁榕担任此案的承审官。

“千呼万唤始出来”,周、阮一案终于1912年3月23日在上海南市市政厅进行公开审讯。中外记者、旁听者“不下千余人”,当时的上海《时报》还特意刊登了“上海审判姚荣泽之法庭”示意图。该报于3月24日、31日、4月1日以《初讯姚荣泽案》、《再讯姚荣泽案》,《姚荣泽案审结》为题,作了详细报道。这期间,上海各报几乎进行了一场“新闻大战”,关于此案的“消息”、“评论”不时地出现于报端。开庭后,原告律师首先宣布公诉之理由:“惟调查种种证据,周、阮二君确系热心革命之志士”,姚荣泽“不问情由,先后将周、阮二君杀死”,请求法庭秉公审判。“继由被告出示安民,谓周、阮连结土匪,谋图不轨等情”百般狡赖。接着周实之父鸿翥老先生上堂作证:“吾儿素抱革命思想,在南京读书,巳三年不回家”,“断无连结土匪之理”……3月30日再次开庭,阮保麒、郭正卿、周伟仁(即周人菊)、张冰先后出庭作证。法庭辩论开始,姚荣泽及其律师巢琨以五条“理由”推诿罪责。即“不知律法”,参与凶杀的“有十余人之多”,当时姚正害“吐血病”;姚听信了周、阮要“杀官劫绅”的“舆论”和“下级官厅”的禀报。原告代理人金泯兰律师就“周、阮被害以前无罪之推定”和“被告之有罪立论”两方面发言:“阮系《克复学报》记者,周系南社社员,又为南社发起人,文誉素著……其名不亚于现今新政府人物之下,岂有土匪等不伦之举动……周、阮无日不竭智尽力,以文人而当学生队长、巡逻部长,可谓不顾生命以保家国乡土。”金律师一一驳斥姚荣泽的五条“理由”,指出姚的杀人动机是“挟嫌”、“争权”,姚就是“满汉遗留之顽固党”,其罪恶“不可恕”。根据当时民国法律第二百九十九条,姚所杀二人(复数)均“民国有功之人”,其手段是“惨杀”且“谋杀”,应判处以极刑(见《姚荣泽罪案详记》),庭讯持续了近十个小时,承审官不得不宣布“审讯之时已久,各种人员俱巳困乏”,决定第二天继续开庭。次日上午,又经过法庭辩论、合议,宣布判处姚荣泽死判,于两周内执行。最后承审官丁君宣告:“堂上前经声明革命纷扰之际,被告所为或尚可原。陪审员诸君如认为有可原之处,得于两周内具书呈请大总统裁夺。”

审讯虽然留了一个“尾巴”,但正义总算暂时地战胜了邪恶。

姚荣泽虽然被判处死刑,然而周、阮一案并没有就此终结。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南北议和,孙中山辞职,袁世凯在北京任临时大总统。业已卸任的伍廷芳对姚仍给以“关注”,嘱他的,“门生”、“助手”、通商交涉使温宗尧代部分陪审员转袁世凯,以所谓姚“罪有应得,情尚可原”,“许电总统求免死”,“袁皇帝看在老姚杀戮革命党的功劳上,当然一笔照准”(柳亚子语)。请看1912年4月13日刊登在《时报》上的袁世凯的“命令”:

前江苏山阳民政长姚荣泽因杀死周实、阮式被控一案,经该管法庭按律判定死刑。兹据前司法总长伍廷芳及陪审员胡贻谷等四员,先后电陈本案发生在秩序扰乱之际,与平靖之时不同,该犯虽罪有应得,实属情尚可原等语。本大总统依临时约法第四十条,特救姚荣泽免其执行死刑,余照该法庭所拟办理。

于是姚被“定为终身禁锢之罪”,到了承审官那里又改为监禁十年,实际上,姚荣泽被关押了三个月即释放出狱了。陈其美、柳亚子等人花了九牛二虎之力争来的结果,转眼之间付之东流,杀人元凶依然逍遥法外。

天理何在?!国法何在?!

无怪周人菊悲愤的喊出:“呜呼!鲸吞网漏,烈士之目不瞑矣!”这里还有两个“小插曲”,是周、阮惨案令人扼腕痛惜的“尾声”。

其一、据邑人,曾亲历淮安光复的汪纯清(号澄泊)回忆:周实在两江师范的同学杨楚材曾随周人菊、张冰等赴沪呼冤,姚荣泽定谳后不久就出狱,逍遥在上海法租界,一日与杨楚材在街头邂逅相遇,杨不禁骇异,竟以为遇“鬼”,杨楚材便赴宁控诉于江苏民政署,民政长不仅不予接待反而羁押了楚材,因而杨的精神更加错乱。一天夜晚,楚材逃出看守所,看守者佯装不知,徒步回淮,途遇南社友人,结伴乘船北上。楚材于半夜登船头小便,竟失足落水而死。友人惊觉,捞尸于堤旁,家人闻耗至,殡殓后当时葬周、阮二烈士墓侧,并在周、阮二烈士祠内立其神主,作为陪祀。

其二,邑人、前清大官僚丁宝铨是姚荣泽的“恩师”,姚被袁世凯“免死”后,丁又亲自出面在“冤家”之间调处,要姚出钱“抚恤”、“安慰”周、阮家属,修缮城内西长街万柳池巷内开元寺,将其改建为“周阮二烈士祠”。姚荣泽当然遵命。从此轰动一时的周、阮冤案就偃旗息鼓了。姚的银两来源其实还是准地的民脂民膏,这确实是对“平反昭雪周、阮冤案”的绝妙的讽刺!

周、阮牺牲了,姚荣泽释放了,惩凶复仇失败了,辛亥革命的果实被袁世凯一伙窃走了。柳亚子在以后的岁月里,曾念念不忘这段往事,在他的著作中曾多次提及,他说,周、阮一案“仅得昭雪”而“仇未复”,是“江苏革命史上一大污点”,他叹息“我们几个书呆子又中什么用呢!”辛亥革命的历史教训是应当牢牢记取的。

1990年11月初稿,1991年2月定稿

注释:
①此段文字见柳亚子《阮烈士梦桃传》,与1911年2月6日《民立报》陈其美的电报,措词稍有出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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