抗日战争前,江苏省政府对所辖境内六十一县,依照各县土地面积及总人口数,分为一、二、三等县。凡土地面积在一百万亩以上,人口超过八十万的定为一等县;土地面积在七十万亩以上,人口超过五十万的定为二等县;土地面积在五十万亩以下,人口超过三十万的定为三等县。
淮安县在战前被定为一等县。依照国民党江苏省政府财政厅颁布的《土地等则划分条例》规定,凡是一等县,其田赋应征收的税额,又按照土地性质的肥沃与贫瘠,分为一、二、三等;每等又按照土地所处的位置,例如:是否靠近河流或涵洞,灌溉方便与否等,分为上、中、下三则,即俗说“三等九则”是也。例如:一等上则包括基地、稻麦两熟田;一等中则包括坟地、丘陵地、稻麦次熟田;一等下则包括路基地、麦、菜籽田。其余如棉花田、水圩田、杂粮田,均按土地质量分为二等上则、二等中则、二等下则;盐碱地、柴草地、荒滩地等又分为三等上则、三等中则、三等下则。这个划分条例,还是1929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颁布的。各县经过多年的风雨灾难,土地情况发生巨大的变化,因此原来所定的等则,与实际不相符合。可是国民党政府为了避免麻烦一仍旧规。各年征收赋税的标准,仍以1929年所颁布的“土地等则”为根据。
淮安县政府下设田赋征收处,负责管理全县田赋征收事宜,处内设主任一人。抗战初期由陈幼斋(淮安人名汝勋)充当主任。另设助理员两人:一是许灵甫、一是许甲三(均淮安人)。县境内再按照田赋税额分布情况,在车桥、马义甸、运西林家码头、范集、岔河等地,各设田赋征收分处,每处设主任一人、办事员二人或三人,视所辖田赋坊份的多寡而定,分管所属地区田赋征收事宜。
淮安县征收田赋的依据,主要是掌握在全县册书(即催征吏)手里的记载着田亩数量、所在地点与业主(粮户)姓名的清册,当时称为“坊份”。每个“坊份”所包括的土地,并不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,而是将全县田地以“时、和、世、泰、人、寿、年、丰”八个字划分为八个“坊”。每坊再按土地等则分为上、中、下三等,每等又按粮户拥有的田地多少,分为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等粮户清册。各坊的粮户姓名清册,原来是根据粮户的土地所在坊份编造的。后来因为册书帮同粮户逃避赋税,竟将坊内的大户化为小户,甚至改用其他别名、假名、堂名(在旧社会每一大户人家多有一个全族公用的堂名。这个堂名的由来,又往往选择与这家姓氏或祖宗业绩有联系的词字取名,如姓王的就用“三槐堂”,姓张的就用“百忍堂”等等)。而真名实姓的粮户,反而成为扑朔迷离的人物,县政府也无法据此按图索骥。而那些册书对于他所掌管的坊上所列的粮户的真实姓名、住址、拥有田亩数乃至替这一粮户管理田租的管事人,都是一清二楚的。因而册书也就必然和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。册书既然有了这个神秘的特权,当然也就敢于为所欲为了。所以每当县政府追缴田赋时,只有先在册书身上不断施加压力,甚至把他们关押起来,追缴赋税,或者勒令册书在一定时间、缴纳一定数额的田赋,否则不予行动自由。由此不难看出,“坊份”就成了当时册书赖以生财有道的法宝。
县城沦陷后,田赋征收范围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的。每一区内管辖多少“坊份”,是以册书掌握的“粮户名册”多少为根据。譬如第一区属城区,册书掌握的坊份,仅有三十多坊,但粮户所有的田亩数,会超过第二区(石塘、周庄一带)所管辖的五十多坊,或者与第七区(曹甸)所管辖的四十多坊相等。也就是说,每一行政区内的坊份和实际田亩数,是没有固定的比例的。
每年田赋开征之前,田赋征收处就布置册书编造、缮写粮票(俗称“粮串”)。有些册书就趁这种机会,把某些粮户的田亩数化整为零,或者更换姓名、标记,借以掩蔽自已家产的真实数字。此外,也有的粮户经过土地买卖以后,由卖主将已售出的田亩数划归买户,称之曰“过粮”。在过粮时,粮户往往买通册书不按实际成交的田亩数过粮,也就是说,有的扩大数字,也有的少于田亩数;长此下去,其结果是有缴空头粮的,即没有田还要缴粮(实际上成为空头户,当然不会认缴),也有的应缴数少于实际田亩数。这些现象都是由册书一手遮天造成的,也只有他心中有数。当然提出这样要求的人,事先必须花费一定数量的钞票才能达到目的。
淮安县的田赋税额,抗战前都是按照钱币来课纳的。譬如:一等上则田每亩应缴田赋漕银一两(旧时漕银一两折合通用币一元四角);一等中则应缴田赋漕银八钱;一等下则应缴田赋漕银六钱四分。二等上则应缴田赋漕银八钱;二等中则应缴田赋漕银六钱四分;二等下则应缴田赋漕银五钱。三等上则应缴田赋漕银六钱四分;三等中则应缴田赋漕银五钱,三等下则应缴田赋漕银四钱。由于那时币制比较稳定,田赋都按照漕银折合通用货币计算,一律征收现金。抗战爆发后,物价飞涨,政府为了稳定税收,一律改征实物。以旧时漕银一两,改征稻谷一斗四升(当时每斗以漕银七钱二分计算,每斗稻谷约十二三市斤)。
淮安县的田亩,百分之六十四的产权,集中在一小部分地主手中;百分之三十六的产权刚分散在零星的粮户手中。每年春秋两季田赋开征时(春季征收麦子,秋季征收稻谷),应缴税额是春季百分之四十,俗称“上忙”;秋季百分之六十,俗称“下忙”。凡是地主应缴的田赋,责令承种的佃户,先把田赋部分缴纳后,然后再向地主交租。其税额完全由粮户(业主)负担。因为佃户与业主订有承包租粮的定量契约(即承揽),故不应由佃户负担。但为了避免业主抗缴、拖缴田赋,县政府特发布布告要求农民在缴纳地租前,必须配合业主先将田赋缴清。地主在收租时,也必须先呈验田赋是否已缴纳清楚的证明,然后才可以收租。抗战期间,淮安县田赋改征实物后,在征收缴纳方而比较顺利,对控制地主方面的租谷收取程序,是有很大作用的。
淮城沦陷以后,水陆交通干线多为日寇控制,因而运河西岸的粮户运送粮食到运河东岸来缴纳田赋比较困难。故改由粮户按照当时集市上的粮食售价,折合现金缴纳,在这一变通办法中,经手人员因为市场上价格时有升降,对粮户有时发生多收少报的情况,在所难免。
总之,淮安县在1930年2月县城沦陷后,一直到1943年2月,日寇发动对苏北大扫荡为止,淮安县在田赋征收方面,除了运河西岸第八、九、十三个区,因情况特殊,征收数额比较不平衡外,运河东岸各区都比较平稳。国民党鲁苏战区副总司令部的粮食管理处,即设在淮安县境内,对粮食征收和发放、监督、稽查手续,都有严格的规定。宝应县县长陈海波为了私卖粮食曾被判刑(具体情况请参阅《淮安文史资料》第五辑212页——编者)。淮安县却未发生重大事故。
编者附注:
作者于1940—1942年曾任淮安县政府财政科长,现住南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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