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国民党统治时期,各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,田赋是位居首要的,其次是“契税”。
什么叫做“契税”呢?“契”就是民间买卖土地、房产所订立的契约。这种契约就是买卖双方凭着中间介绍人所成立的交易凭证。这种凭证,一般是用白纸书写的,所以统称“白契”。在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上规定,没有向当地县政府投税的“白契”是得不到产权保障的。经过投税后,由县政府填发的契纸,加盖县政府红色大印的,称做“红契”。这就成了合法的契纸。
各地县政府设立的“契税征收所”,一般附设在“田赋征收处”内。抗日战争胜利后,因为税捐名目繁多,另成立了“税捐稽征处”。其人员编制,依照县份的土地面积大小、人口的多少,设主任一人,办事员若干人。县城内设办事处,各区、乡、镇设立征收所,办理各项税捐的征收、解缴业务。
“契税”征收的税率,一般按“契约”内载明的成交金额,土地按总额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(按土地上、中,下三个等则,依据原座落地点的田赋等则,加以区别。上则的征收百分之五,中则的征收百分之四,下则的征收百分之三),房产按总额的百分之五,计算应缴税金。
但在旧社会,一般土地或房产大部份都集中在豪门富坤的手中,他们把所购买或并吞别人的土地,房产,在契约内往往瞒骗等则,少写成交金额。征收人员,即按照土地座落地点,改正其等则,并将全县土地当时的价值,按等则列出征税标准,使一般狡猾豪绅无法取巧,少缴税金,但征收人员也有碍于情面,或畏惧豪绅的恶势力,而不敢按标准收税的,或者明知某某豪绅已购买土地、房产,而将“白契”压在箱底而不向政府投税,也不敢上门催促投税。因此,契税收入,并不旺盛。
民国二十五年(公元一九三六年),江苏省政府主席陈果夫,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,下令各县试办“土地陈报”,明令规定,凡持有“白契”的产权人,在未向当地政府投税以前,不得申请陈报土地所有权。这样一来,各县的契税收入,陡然猛增,打破了历年的收入记录。
淮安县政府在一九三九年二月县城沦陷以后,县政府迁移到淮东乡小南沟,一九四○年三月,黄相忱接任县长后,县政府又迁到金吾庄。因为当时地方财政收入锐减,县政府各机构不得不实行紧缩。原有的田赋征收处,仅保留主任陈汝勋一人、办事员许乃样一人,在各区区公所所在地,设立分征所,各按所辖地段,派办事员一人或两人,会同各坊“册书”(即催征员)办理征收业务。“册书”是无薪给的。
至于“契税”,名义上委章荣百为契税主任,袁崧生为办事员,实际上,他们两人,在县政府里办公,协助财政科科长屠端五处理其他有关公文。每月仅有少数业主前来投报契税,税金收入也只有数百元而已。
政府当局为了鼓励征收人员做好工作,规定在契税收入内,可以提千分之二点五作为奖金。但经办人员,为了避免得罪富绅豪室,不敢在“牯牛身上去拔毛”,所以奖金也起不了多大作用。
屠宰税即政府向屠户征收宰杀牲畜的捐税。一般大城市,设有专门宰杀牲畜的屠宰场,屠户不准私自设坊宰杀,故屠宰税由政府部门派员在屠宰场内向宰杀牲畜的户主征收。但一般县份,除县城内有屠宰场外,四乡集镇,都是由屠户在当地宰杀,随时在集镇上出售,故税款必须派员下乡调查后征收。
各县县政府对屠宰税的征收,大致分为两种方式:对县城内和较大的集镇,由税捐征收处直接派员到屠宰场或集镇上,查明当天宰杀的牲畜头数,向户主征收捐税;在较偏僻的乡村,则由当地的乡、镇长负责代收。实际上,由乡、镇长每月负责向政府缴纳一定的承包税金,究竟宰杀牲畜数目多少,政府就不加过问了。
屠宰税征收的对象,以宰杀猪、牛、羊为主,其他偏僻省份,也有以宰杀驴、马、骡、骆驼为征税对象的。征税标准,以每头为单位,规定体重在若干斤以上的为一等,体重在若干斤以下的为二等。譬如:一等猪每头收税金十元,二等猪每头收税金七元;一等牛每头收税金二十元,二等牛每头收税金十五元,一等羊每头收税金五元,二等羊每头收税金三元。抗战前,币值比较稳定,税收也有固定的标准。抗战期间,币制贬值,物价飞涨,税收也水涨船高,漫无标准,征收人员,从中就可卖弄人情,征多征少,随意认定,国家税收,多数成了个人的囊中物,贪污舞弊之风,盛行一时。
沦陷期间,淮安县城内的屠宰场,已被敌人劫夺。四乡屠户宰杀的牲畜,又难控制,故屠宰税采取“包收”制度。由王金荣出面向县政府承包,每月缴纳税金三、五百元不等,政府发给的收据,由王金荣随便填写,也不给屠户,仅将存根联作为解缴税款的根据。
县会计主任魏诗典(字则予,扬州人)为稽核税收的负责人,王金荣每月对会计主任和助理员陈忠禄,都要“孝敬”一些。这是国民党政府内公开行贿的秘密。
牙税,即政府向中间商人(即过手商人,俗称“牙行”)征收税金。在旧社会,牙行有粮食行(又称六陈行)、柴草行、媒行(即介绍男女佣工的场所)、孵坊、油坊、酒糟坊等种类。这些行商或作坊主人,在开业前,必须向当地县政府填具申请开业的表格,注明经营行业、资本金额、营业地点等,经县政府税捐征收处调查核实,填发许可证(即俗称“牙帖”)后,始可开业。
牙税征收标准,按申请人填报的全年营业估计金额为基数,城镇以百分之五、乡村以百分之三为纳税标准。领帖时,即按此数缴纳税金。以后每年按营业的旺盛或衰退,于换领新帖时增加或减少税金。
民国二十年(1931年),国民党政府在大城市开始征收商业牌照税和营业税后,“牙税”这一古老的名称,在偏僻地区的县份,仍然存在,但收入多数为征收人员听中饱,政府方面,可称是徒有其名,代人受过而已。
淮安县在沦陷期间的牙税,是由章荣百出面向县政府承包的。他在四乡委托当地的“册书”(即田赋催征员)代收。每年仅向县政府缴付税金五、六百元。其实收数字只有他自己知道。
“牙税”经办人员,收到商人的申请书后,不立即填发牙帖,要等待申请人向他们送过“人情”礼后,才派人去调查、核实,他们的利益,就在这些“人情”礼上面,这也是公开行贿之一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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